各级领导: 我们于2009年11月经延川县就业管理局录用,与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订“延川县公益性岗位劳动用工协议”,被确定为“交通协管员”岗位。我们被录用后爱岗敬业、风里来雨里去、顶着烈日,送走晚霞、没有星期天没有节假日,抱着对交警岗位的热爱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可是自从签订合同以来,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从未给我们发放过工资,只有就业局按季度(每月620元)给我们发放。由原来的每月620元从2011年12月提高到每月730元,2012年11月至今的工资未发,福利待遇分文未交,合同于2012年10月底终止后没有任何说法,面对以上问题我们只好向你们反映,望领导关心给予解决。 一、要求继续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我们的合同是一年一签订,合同已于2012年10月30日到期,合同至今没有签订,我们要求继续签订。并且我们这些人员都是警校毕业的专业人员,我们被录为交通协管员后,丧失了再就业的机会,望领导彻底考虑我们的处境,确实解决我们生存的后顾之忧。 二、要求缴纳用工以来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只从2009年11月1日用工以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分文未交,根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可享受工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们强烈要求缴纳。 三、要求提高工资待遇。 从签订合同以来,原来的每月620元从2011年12月提高到每月730元,2012年11月至今的工资未发。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从就业局专项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区)按照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实际岗位工资的差额具体确定。按照延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我们的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还低,要求增加并按月发放。并且我们现在已是成家之人,家庭的负担已压在我们肩上,望领导充分给予考虑。 此致 反映人:延川县全体协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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